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盗窃)(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曾*,男,1990年08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0802****,汉族,无业,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2019年0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8月7日16时,被告人曾*窜至镇平县涅阳一中附近,将郭**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9560元的黄色大阳牌电动轿车盗走。

2、2019年08月07日晚上,被告人曾*窜至镇平县新纪元酒店西边桥头处,将李**停放在路边价值4000元的鲁HD373K白色桑塔纳轿车盗走。

3、2019年08月19日晚上,被告人曾*窜至镇平县中医院对面,将李**停放在路边价值5000元的车牌号为豫RM8092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

4、2019年08月22日下午,被告人窜至镇平县健康路致青春网吧门前,将王**停放在路边价值640元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曾*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有期徒刑一至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