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曾某菊,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东园镇赤**委,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9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菊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起,被告人曾某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向一男子(另案处理)购买汽油后,在揭西县东园镇赤岩**路口其租赁的店铺私设加油点非法销售汽油。2018年12月7日,揭西县东园镇政府对被告人曾某菊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的行为进行查处。后被告人曾某菊不知悔改,继续从事非法销售成品油至案发。2019年9月19日,揭西县公安局查处该私设加油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曾某菊,并扣押了成品汽油875千克、加油机一台、收款二维码(微信、支付宝)一份、手机一部。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鉴定,现场扣押的汽油闪点(闭口)小于40℃,属于车用汽油馏分。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92#汽油875千克价值8015元。至被抓获时,被告人曾某菊非法销售汽油总额为1686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加油机1部、手机1部、收款二维码(微信、支付宝)1份;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以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良、林某旺、吴某生、许某光、吴某仁、李某强、李某群、李某彬、林某生、王某涛、吴某明、吴某松、林某涛、林某明、吴某鸿、林某峰、林某龙、林某桃、林某斌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林某旺、吴某生、许某光、吴某仁、李某强、李某群、李某彬、林某生、王某涛、
吴某松、林某涛、林某明、吴某鸿、林某峰、林某龙、林某桃、林某斌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辨认、指认、扣押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剑如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8块,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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