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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住芜湖市镜湖区东方**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1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吴某某(另案处理)建立了“掼蛋”赌博微信群,并邀集周某某、高某、金某某、杨某、张某、许某某、黄某、江某、丁某、毕某某、杨某、陶某某、孙某某、周某、胡某某、朱某某、方某、张某、李某、杨某、孙某某、李某、鲍某、方某某、张某等二十余人在群内通过扫描吴某某发送的二维码图片下载“前锋棋牌”APP,在APP内以掼蛋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某靠在微信群收取参赌人员“台费”红包获利。因吴某某微信红包功能经常被封停,遂让被告人朱某在赌博微信群中帮助吴某某领取“台费”红包,并每天给朱某一百元工资。朱某帮吴某某领取台费红包共计五千余元,其中四千五百元转账给吴某某,朱某获利一千余元。另因吴某某微信账号经常被封停,朱某还曾帮助吴某某将原赌博群内的参赌人员转移到新的赌博微信群内。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朱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取保候审居住在芜湖市镜湖区东方**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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