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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曾某甲开设赌场、蓝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52岁(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女,54岁(196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37岁(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蓝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至2月16日期间,经事前商量,曾某丙伙同李某某、万某某、曾某甲、曾某东(以上五人均已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曾某甲在五华县**镇**村曾某戊家(已判决)、魏某某(另案处理)家开设“赌大小”赌档,提供给赌民曾某涛等人赌博,每天有二十人以上参赌,非法牟利共60000多元人民币。被告人蓝某某在该赌档进行做庄。被告人曾某甲负责为赌档增加人气,罗某某(已判决)负责为赌档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曾某甲、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曾某甲开设赌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曾某甲、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相符

检察员:廖炯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曾某甲、蓝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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