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北省武穴市**路**号**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J****7轻型普通货车,由武穴市梅川镇往居杠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梅川镇横马线王贵村路段时,将同向北侧拖板车的行人夏某某、居某某撞倒,造成夏某某当场死亡、居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到案情况、前科证明、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5.(武)公(司)鉴(法)字[2019]157号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2019]WX痕(交)鉴字第247号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照片、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