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黄口乡史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邸玉玲
黄一鹤
二O二O年五月六日
附项: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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