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2****的雪佛兰牌轿车,沿汤阴县宜沟镇邺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大道东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录音及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伟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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