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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3********,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银白色途观SUV车,沿国花路途径纱厂西路、嵩山路、丽新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丽新路丽春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迎宾

(院印)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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