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97********,汉族,职高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曾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00时24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G5V****的白色起亚小型轿车沿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和悦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八一南街路口右转时,车辆冲入八一南街中心绿化带,造成朱某甲和滕某某乐受伤,车辆及绿化带苗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2019年12月10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归案后,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前科材料;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朱某甲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8*******。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