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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2008年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400元;2009年10月因赌博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100元;2012年10月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8月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在**村街道**店二楼经营棋牌室期间,组织古某某、牧某、俞某某、汪某某、夏某某等20余人多次以“斗牛”、“比鸡”等方式进行赌博,朱某某从中“抽头”获取利润。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俞某某、牧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学楠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处所同上述,电话1785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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