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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4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武穴市梅川镇广播站附近摆摊卖山药,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抢生意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被害人周某某用手抓被告人朱某某的脸部,并用脚踢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遂用手打被害人周某某的头部,同时用脚将被害人周某某绊倒,被害人周某某头部着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证明;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5. (武)公(刑)鉴(法)字[2019]1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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