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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市双星区**。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邵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粤B****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沪昆高速由贵阳市往都匀市方向行驶,当日16时08分许,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1774KM+800M处时,该车车头右侧位置碰撞公路右侧波形防护栏后,驶出公路有效路面,坠翻于公路右侧外坡长为45米的山坡下,造成车某某乘客万某丙、万某甲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谢某某等八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弃车逃逸,经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无责任。

案发后,肇事车辆粤B****2号大型普通客车挂靠的深圳市乘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均作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田某某、万某乙、曾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万某甲、万某丙尸体检验报告、肇事车辆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某某道路行驶,造成二人死亡、八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经认定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副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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