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淅川县上集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1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和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相约到周某某家以“推饼”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300元或600元,上不封顶。张某某在赌场上放冲、抽水,抽头渔利超过人民币5000元以上,朱某某在赌场上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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