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朱某甲,别名“朱**”,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庄**号,暂住江西省上饶市**县**工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朱某丙在广昌县**治超站附近,以**家乡园菜馆为主要活动地点,充当为货车司机带路过治超站的黄牛,每辆货车收取100至500元不等的费用,收取方式为微信或者现金。为了从其他黄牛手上抢生意,朱某甲伙同朱某乙等人采取在**国道开车拦截过往货车司机的方式,威胁司机下次经过广昌必须找自己带路,否则就向治超站举报货车超载超限。因货车司机之间有交流,朱某甲等人拦截的货车司机会将自己被拦截的情况告诉其他的司机,其他未被朱某甲等人拦过车的司机因惧怕被朱某甲等人举报,故在开货车经过广昌时也会主动找朱某甲等人带路。在朱某甲等人充当黄牛期间,为了方便让货车通过治超站,朱某甲伙同朱某乙、朱某丙等人经常在**治超站附近看守治超站员工上下班时间,并且数次使用暴力妨害治超站工作人员正常执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期间,被害人陆某某先后驾驶皖C*****货车途径广昌县**高速路口加油站、距离**治超站五公里的地方、**高速出口时,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驾驶一辆轿车超过陆某某的货车并将货车逼停向其索要带路费,因惧怕朱某甲等人向治超站举报货车超载情况,除广昌县途经高速出口时陆某某没有停车,另两次当场给了共计700元。事后,朱某甲打电话威胁陆某某下次将举报陆某某的货车到治超站。2018年1月3日下午,朱某甲开车经过宁都与广昌**处时,发现陆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货车停在路边,朱某甲询问陆某某等人为何不找自己带路,陆某某等人回答已经找了人带路,朱某甲当即告诉陆某某等人,自己将向治超站举报陆某某等人的超载情况,1月4日凌晨两点,陆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分别驾驶货车经过广昌**治超站时,被朱某甲举报至治超站,陆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因货车超载被治超站处罚。为了不再被朱某甲举报,此后陆某某和张某某开货车经过广昌,都会找朱某甲带路。2017年9月5日之后陆某某通过微信及现金方式给付朱某甲带路费共计6500元,张某某共给付朱某甲、朱某丙带路费现金8000元。
2、2017年下半年一天凌晨2点左右,被害人沈某甲、陈某某驾驶皖C*****的货车途径广昌县**治超站附近时,被告人朱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轿车驶至皖C*****货车前面将货车逼停并向沈某甲索要带路费,因惧怕朱某甲会向治超站举报自己货车超载情况,沈某甲当场给付200元。为避免再次被朱某甲拦车,此后沈某甲经过广昌时,找朱某甲带路两次给付带路费共计1100元。
3、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凌晨四点,被害人沈某乙驾驶皖C*****货车途径广昌县**治超站附近,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轿车从沈某乙的货车后面超车欲逼停货车,沈某乙立即打电话给朱某甲求情,朱某甲在电话中威胁沈某乙下次经过治超站必须先找其带路,不然将举报至治超站,沈某乙当即答应。一个月后,沈某乙再次驾驶皖C*****货车途径广昌**治超站附近一段上坡的路段时,朱某甲驾驶一辆轿车驶至沈某乙货车前面并将货车逼停向其索要带路费,沈某乙告诉朱某甲自己的货车是标准载重,朱某甲立即警告沈某乙,下次经过广昌必须找其带路,不然将举报至治超站。为再次避免被朱某甲拦车,此后沈某乙经过广昌时,找朱某甲带路十次给付带路费共计3000元。
4、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两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皖C*****货车途径广昌县**治超站附近一段上坡的路段时,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轿车驶至李某某的车头前并挥手示意停车,李某某停车后,朱某甲威胁李某某下次经过广昌必须找其带路,不然将举报至治超站。为再次避免被朱某甲拦车,此后李某某经过广昌时,找朱某甲带路十三次给付带路费共计8700元。
5、2017年上半年一天凌晨,被害人朱某丁驾驶皖C*****货车途径广昌县**治超站附近一段上坡的路段时,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轿车行至朱某丁的货车前面欲逼停其货车,朱某丁没有停车。
6、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害人沈某丙驾驶皖C*****的货车途径广昌县**国道高速公路口一个红绿灯时,被告人朱某乙等人驾驶一辆轿车驶至沈某丙货车前面将货车逼停并向其索要带路费,沈某丙惧怕朱某乙等人向治超站举报自己货车超载情况,故当场微信转账300元给朱某甲。此后一个月内,朱某乙等人在广昌县**国道上同样采取上路拦车的方式将沈某丙的货车逼停,并向沈某丙索要带路费。为避免自己的货车被对方举报到治超站,沈某丙每次通过**治超站都使用微信转账带路费给朱某甲。沈某丙给付朱某甲带路费共计1400元。
7、2017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沈某丁驾驶皖C*****货车途径广昌县**治超站附近时。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轿车驶至沈某丁的货车前面,并用手指沈某丁,沈某丁没有停车直接开走了。为避免再次被朱某甲拦车,此后沈某丁开货车经过广昌找朱某甲带路共给付带路费800元。
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害人沈某戊驾驶皖C*****货车途径广昌县**治超站附近时,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轿车超过沈某戊的货车欲逼停货车,但沈某戊没有停车。为避免再次被朱某甲拦车,此后沈某戊开货车经过广昌找朱某甲带路并给付带路费共计2100元。
9、2016年或者2017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皖C82318货车途径广昌县**治超站附近时,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黑色皮卡车从陈某某的货车后面超车欲逼停货车,陈某某没有停车。
10、2017年下半年一天,被害人常某某驾驶皖C*****货车途径广昌县**治超站附近的国道上时,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轿车欲逼停常某某的货车,但常某某没有停车。为避免再次被朱某甲拦车,此后常某某开货车经过广昌找朱某甲带路并给付带路费共计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2妨害公务罪
2016年3月26日晚上,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在广昌县**治超站执勤点拦下一辆超限超载货车,该货车司机联系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乙来到**治超站找到吴某某,要求吴某某等人对该辆货车放行遭拒,为此朱某乙对吴某某进行了辱骂,并动手打了吴某某的头部一下,随即两人扭打在一起,治超站工作人员何某某、喻某某将两人分开。随后朱某乙返回饭店叫被告人朱某丙一起来到**治超站,朱某乙、朱某丙两人采取拳头击打和脚踢的方式对正在执勤的吴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吴某某左眼被打肿。在殴打吴某某期间,朱某乙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被告人朱某丙手持一把镰刀,两人准备使用木棍和镰刀殴打吴某某和何某某,但吴某某和何某某躲到治超站办公室内,没有被木棍和镰刀打到。事后,吴某某被送往广昌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住院资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式多次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治超站工作人员执法,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在二年内经常聚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朱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霞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现羁押在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被告人朱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