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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19〕686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捕鱼,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海山镇隆南老某某路菜园井南1号之6,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31日该案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16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4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0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朱某丙在经过澄海区莲上镇盛州村农东区五巷牛某甲方(经鉴定,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场门前时,往牛某甲方某丁工场门前水沟吐了一口痰,与牛某甲方某甲牛某甲方某乙母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纠纷。牛某甲方从工场持一把不锈钢刀追赶朱某丙准备打架,朱某丙打电话叫其兄被告人朱某甲帮忙。被告人朱某甲接到电话后手持砍刀到达现场,朱某丙也从其叔父李某乙苞家中取出二根钢管,与其叔父李某乙苞各持一根。后双方在巷里吵架,并互相推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准备抓住牛某甲方,被在场劝架的被害人李某甲抓住左手臂,被告人朱某甲左手用力甩脱,致被害人李某甲坐倒在地,后被害人李某甲仰面摔倒致后脑碰撞地面。

牛某甲方某丙其母亲被害人李某甲倒地,持刀朝被告人朱某甲及朱某丙、李某乙苞等人挥舞砍打,并持刀刺中李某乙苞右胸口。被告人朱某甲从后面抱住牛某甲方,被告人朱某甲之妻黄宋某某上前抢过牛某甲方某丁刀鞘,持刀鞘击打牛某甲方某庚手,朱某丙、李某乙苞也帮忙拉扯牛某甲方拿刀的右手,后牛某甲方某丁刀具被众人打落。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甲用手掰朱某甲的抓住牛某甲方某丁手臂,进行劝阻。案发后,朱某丙报警,莲上派出所民警到场,将在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被害人李某甲到达派出所后呕吐不止,经送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2019年5月5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一方某戊被害人李某甲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朱某甲一方赔偿被害人李某甲一方人民币165000元,被害人李某甲一方某己被告人朱某甲表示谅解。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牛某甲方某庚肱骨骨折、左肘部创口、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伤二级;朱某丙左颈部、左中指擦伤,未达轻微伤;朱某甲右食指划伤,未达轻微伤;李某乙苞右侧液气胸、右乳头下缘创口,属轻伤二级;黄宋某某左手创口,属轻微伤。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甲进行死因鉴定,鉴定意见是:本例死者符合在颈内动脉脉瘤、颅内血管硬化和蛛网膜血管不规则增生硬化等原发性病变的基础上,2019年4月30日与他人纠纷过程中倒地致脑挫裂伤,右颞部蛛网膜血管破裂出血,颈内动脉动脉瘤破裂出血,右侧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轴索损伤(急性病理-外伤混合性脑出血,清醒-昏迷型意识障碍),继发脑水肿,脑疝,神经源性肺淤血水肿,坠积性肺炎,双侧胸腔积液,多器官功能性衰竭死亡,分别属于协同根本原因、中介原因、直接死因。此外,体表多处擦挫伤,肺、肝、肾、脾、胰等内脏组织挫伤,均损伤程度较轻,不足以单独致死,但可一定程度上促进死亡,应为辅助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的某某;

2、证人牛某乙、牛某丙、朱某丙、黄宋某某、李某乙苞、李某丙、许某某琴、李某丁亲、李某戊莹、李某己、牛某甲方某丁证言;

3、户籍材料;

4、抓获经过;

5、协议书、谅解书;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7、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辨认笔录;

9、鉴定意见;

10、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与人争吵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涉案扣押物品已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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