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朱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组**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2月17日被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朱锐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新百大公交车站台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际,把被害人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黑色华为手机mate10盗走。后被盗手机被侦查人员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锐的供述与辩解;5.区发改价认(2019)4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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