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乡**村**组**号,现住榆阳区**路,**。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分别结识了失足女鲁某某、姬某某,商议由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二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成。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鲁某某在榆林高新区“三析商务酒店”一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与白某发生性关系一次,被告人李某某获利100元。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姬某某在榆阳区开光路附近“云海大酒店”一房间内以600元的价格与连某发生性关系一次,被告人李某某获利2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涛
周伟霞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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