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华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至同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华伙同陈某某(在逃)在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三股村委会勒竹村一蓝色铁棚内,以扑克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廖某海、温某强、杨某虾等多人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华负责“打荷”及抽水,每天抽水约人民币1000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李某华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赌资等物证;2.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廖某海、温某强、杨某虾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华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华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斌来
附:
1.被告人李某华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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