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号楼**单元**,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陕K*****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榆溪大道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6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839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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