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苑**栋**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栋**房。2008年11月25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13日释放。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发信息告知廖某某,其在梅州市梅江区**镇**道**圆盘侧的**吃宵夜时无故被钟某某打了一巴掌,与廖某某一起的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张某某被打,便驾车载梁某甲(在逃)、廖某某一起去到**夜宵店,在**夜宵店门口,李某某、梁某甲、张某某与梁某乙、罗某某等人发生争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梁某甲、张某某分别用防盗锁、玻璃瓶、凳子等将罗某某、钟某某打伤,廖某某则在劝架过程中受伤。双方打斗了一会后离开现场。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钟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廖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给被害人罗某某,取得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芳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碟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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