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住深圳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深圳市**街道**社区**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深圳市**街道**社区**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受“功夫王”、“功夫猫”(同一人,具体身份不详)的雇佣,驾驶粤B6X****银色金杯牌货车,从汕头市将90件Marlboro牌假烟运至广州市太和镇湖莲市场,存放在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看管的仓库内,后在该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2019 年3 月14 日0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再次受“功夫王”的雇佣,驾驶粤B6X****银色金杯牌货车,从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综合市场将100件Marlboro牌假烟运往广州市太和镇湖莲市场。在行驶至甬莞高速揭西县至陆河县路段时,遭到张某乙等人(另案处理)的持枪抢劫(未果),后在“功夫王”的指示下,将运载的100件Marlboro牌假烟转运给被告人郭某某,由郭某某运送至广州市太和镇湖莲市场,存放在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看管的仓库内,后在该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在甬莞高速揭西县至陆河县路段遭受抢劫为由报案至河西派出所,在河西派出所民警的讯问中,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代了运载假烟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杨某某。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受“功夫王”的雇佣,驾驶粤BB3****长安牌小货车,从汕头市潮南区将83件散装假烟运往广州市白云区。在途经九龙高速收费站时,被揭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在郭某某所驾驶的粤BB3****长安牌小货车上扣押到“长白山”牌散装烟支411600支、“红塔山经典100”散装烟支69300支、“红塔山经典1956”散装烟支284200支、“云烟”散装烟支204750支、“经典”散装烟支70000支、“白沙”散装烟支143500支。之后,民警在太湖镇湖莲农贸市场一民房内抓获看管仓库的张某甲,并在张某甲所看管的仓库内扣押到Marlboro牌香烟315件(每件42条)。
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散装卷烟价格为人民币847751.94元(币种下同),Marlboro牌卷烟价格为1895594.4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运输Marlboro牌假烟共190件,涉案金额为1143374.4元;被告人郭某某运输100件Marlboro牌假烟,涉案金额为601776元,运输83件散装假烟的涉案金额为847751.94元,合并共计涉案金额为1449527.94元;被告人张某甲保管315件Marlboro牌假烟,涉案金额为18955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存放假烟的仓库照片,运输到仓库的假烟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人员核查联查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送检手机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林某忠、张某旭、张某朝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甲明知所运载、看管的货物为假烟,为了谋取利益,仍然帮忙运输、看管,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且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案犯),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至二年,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舜城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某某具结书》四份,光盘二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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