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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02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路**花园**栋**楼**号,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0元。经过对现场留下指纹进行鉴定,与李某某指纹样本一致。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路**城**栋**单元** 楼**号,入室盗窃蓝牙耳机一个,LV钱夹一个, 笔记本电脑一台。 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00元、蓝牙耳机价值人民币778元。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英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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