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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现住**镇**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现住**镇**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因担心年龄不符合招工要求,为方便外出打工赚钱,2人便商量办理假身份证,后通过电话联系办理假证的人(身份不详),向对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信息,花费200元伪造了修改李某某出生日期等信息的假居民身份证一张,修改王某某出生日期的假居民身份证一张。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到我市河西镇宰李村南陈铺车站铁路维修队打工,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亮

2020年4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居**镇**村。

电话:1513896****,1318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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