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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乡*****宿舍***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8日被取保候审。

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应某某、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某某诈骗:

2014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帮助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办理残疾证、升级残疾证,以需要找关系、送礼、购买指标等为由,向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索要钱财,共骗取李某某等17名被害人的钱财31580元,全部被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四级肢体残疾的被害人张某某不符合办理二级残疾证,却谎称可以帮助张某某办理二级残疾证,以办理二级残疾证需要送礼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张某某交给李某某共900元钱。

2、2018年4月,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已经是肢体四级残疾的被害人高某某升级二级残疾证,以办残疾证需要找关系、送礼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高某某分两次将现金当面交给李某某,总计3300元。

3、2018年上半年,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视力模糊的被害人张某某办理二级残疾证,以需要找关系、送礼、打点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张某某从2018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份,分两次将总计1600元现金交给李某某。

4、2018年6月,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已经是肢体三级残疾的被害人邵某某升级二级残疾证,以办残疾证需要找关系、送礼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的钱财,邵某某拿了600元现金给李某某

5、2018年7月,李某某慌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艾某某办理二级残疾证,以办理残疾证需要购买指标、给领导送礼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艾某某分两次交给李某某2300元现金。

6、2018年7月,李某某慌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从四级残疾证升级为二级残疾证,以办理二级残疾证需要送礼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王某某分三次交给李某某2400元现金。

7、2018年7月,李某某慌称可以帮助右腿残疾的被害人蔡某某办理二级残疾证,以办理残疾证需要给领导送礼、医院需要检查费用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蔡某某分三次交给李某某1280元现金,其中第一次600元,第二次500元,第三次180元

8、2018年9月,李某某利用中风瘫痪在床的被害人李某某不懂办理残疾证的机会,明知李某某符合正常条件可以办理二级残疾证,谎称以办理残疾证需要送礼、需要钱财才能办理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分两次索要李某某2400元。

9、2018年9月,李某某明知脚底长骨刺的被害人张某某不符合办理二级残疾证的条件,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二级残疾证,以办理二级残疾证需要送礼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张某某分两次交给李某某共2000元。

10、2018年9月,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右腿肢体有部分残疾,不符合办理残疾证,却谎称可以帮助王某某办理二级残疾证,以办理二级残疾需要送礼为由四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王某某分四次交给李某某共2500元钱。

11、2018年10月,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左腿受伤的被害人李某某办理肢体二级残疾证,以办证过程中需要找关系、送礼、打点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李某某分五次拿了3400元现金给李某某。

12、2018年12月,李某某谎称可帮助被害人应某某将三级残疾升级为二级残疾证,以办理二级残疾证需要送礼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分四次交给李某某1500元

13、2018年12月,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听力为三级残疾的被害人李某某升级为二级残疾,以需要找关系、送礼为由,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800元,12月15日通过微信收取2000元和160元,12月20日收取现金800元钱,共计收取3760元。

14、2019年2月,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石某某的妻子吴某某已按正常程序办理了二级残疾证,在等待发放残疾证过程中,仍谎称拿办好的残疾证需要给领导送礼,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三次共骗取石某某1000元钱。

15、2019年4月,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高某某将肢体三级残疾证升级为二级残疾证,以办理二级残疾证需要找关系、送礼、打点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高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每次400元,总共转账800元给李某某。

16、2019年4月,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患有退行性改变的被害人李某某和李某某的老婆、患有脑梗、小中风的徐桃花办理残疾证,以需要车费为由索要200元,后又索要500元,共计700元,李某某通过微信转了700元给李某某,至案发李某某和徐桃花的残疾证没有办理成功。

17、2019年6月,李某某慌称可以帮助已是四级肢体残疾的被害人万某某升级办理二级残疾证,以办理二级残疾证需要交钱为由,向被害人索要400元钱,后李某某又谎称先办理低保证才能升级办理二级残疾证,向被害人索要280元,至案发,共骗取万某某680元钱。

李某某、王某某、应某某、应某某开设赌场:

1、2018年2月,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乡***村的小店内摆放两台赌博机(俗称“老虎机”),和一台6座“把位”的打鱼机,供他人赌博。三人约定应某某和王某某与李某某对营利五五分成,即应某某和王某某得一半,李某某得一半。2018年2月20日,李某某就三台赌博机的赌资营利分成,留下自己应得的6200元后,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应某某,23日转账3200元给应某某,其后应某某分了3100元给王某某。

2、2019年2月,被告人应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乡***村小店内的一台6座“把位”的空壳打鱼机,将自己的打鱼机电脑主机安装在空壳打鱼机内,使该打鱼机成为具有退换分功能的赌博机,将赌博机放在店内供他人赌博,应某某与李某某约定营利五五分成。2019年2月,李某某就打鱼机的赌资营利分成,留下自己应得的3800元后,于4日至11日,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给应某某3800元。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侦查过程中,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其与王某某、应某某、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应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应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及残疾证办理流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违法所得退还缴纳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具结悔过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书证。2、张某某、艾某某、应某某、涂某某、涂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应某某、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李某某、应某某、艾某某的辨认笔录,王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应某某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应某某、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可帮助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办理残疾证、升级残疾证,以需要找关系、送礼、购买指标等为由,向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索要钱财,共骗取李某某等17名被害人的钱财31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应某某、应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李某某小店内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与王某某、应某某、应某某一起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王某某、应某某、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建议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在一万元至二万元罚金范围内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敦新

(院印)

2019年12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应某某、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县检察院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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