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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20〕5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52419********,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农民。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13219********,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巷**号,农民。2019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负责给韩城**洗煤厂运输原煤的司机被告人李某某将从合阳县**煤矿拉出的原煤运至合阳县杨家庄上洼村一废弃的火车站台处,伙同赵被告人金民将一铲子(3吨左右)原煤换成煤矸石,后将一铲子煤矸石冒充原煤运往韩城**洗煤厂;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从合阳县百良镇**煤矿拉出的原煤运至同一地点,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将两铲子(每铲3吨左右)原煤换成煤矸石,后将两铲子煤矸石冒充原煤运往韩城**洗煤厂。经公安机关依法称重,被盗原煤共计9.830吨(已退赔),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7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等。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用煤矸石冒充 原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2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光盘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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