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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辛某、朱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福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9********,汉族,中专,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街道办事处*****),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6********,汉族,中专,无业,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路**号**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91********,汉族,中专,无业,住烟台市芝罘区阳光上城(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发城镇*****),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朱某某合谋为套取现金,于2016年12月底,提供虚假房产证明及银行流水,以贷款买车的方式向烟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宝马牌X3型号越野车一辆,车辆交付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车辆抵押手续,而是私自将车抵押及买卖,烟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担保协议承担连带责任,造成其损失人民币318881.2元。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曹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朱某某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三名被告人均积极退赔,依法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三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海秀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被告人辛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案移交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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