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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0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贵J****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鸟落关方向往惠水县王佑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惠水县980县道6KM+80OM(小地名:小石村洛号)路段处时,李某某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致使其车头左前角与对向由郑芳驾驶的贵J****3号小型轿车(搭载郑某某罗某某、杨某、杨某某陈某某)车头左前角发生碰撞,造成郑某、郑某某罗某某、杨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其中郑某某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加重自身原有**终因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2020年9月28日,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人民币四万元作为被害死者郑某某丧葬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20]病鉴字第300号死亡原因鉴定、黔名鉴[2020]检鉴字第295、296号痕迹检验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梅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号家中,联系电话:1376576****

2.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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