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男性,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2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时使用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沿黄罗线由北向南行驶,21时许,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黄罗线K238+550M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与行人李**相撞,造成李**受伤,李**现场死亡,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李**的死亡原因分析为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24mg/100ml;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1km/h,肇事车辆右前转向灯及右后转向灯灯泡陈旧性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艳芬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4********。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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