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3时37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从龙山县召市镇前卫村往召市镇街上方向行驶,在途经**镇**路段左转弯时,撞倒正在桥上行走的杨桂香,造成行人杨桂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山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龙山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彭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得到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龙山县召市镇前卫村13组41号。电话:1520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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