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413,满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7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轮式装载机,沿绥中县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高速口南,****公司交叉路口由西向东横过公路时,与由南向北王某某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持B2 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紧接着该摩托车又与吕某某停在路口道边辽H****2/辽H***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此事故由李某某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单、协议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尸检、痕检、乙醇等鉴定;4.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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