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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22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秦皇岛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C****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48公里+180米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驭的畜力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李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单、协议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尸检、痕检鉴定;4.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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