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于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20时25分许,驾驶辽D****3号出租车沿抚顺市新抚区盘南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时,将过马路的被害人金某某撞倒,造成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后果。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抚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及颈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辽D****3行驶速度为54Km/h。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5.勘查、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毕春丽
检察官助理:国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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