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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41130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南阳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20时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R*****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邓州市裴营乡肖营村北边处与前边被害人闫某某驾驶的未核发牌照三轮摩托车相碰撞,致使闫某某、李某某受伤,闫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闫某甲、张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 彬

丁 凌

2019年11月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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