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省**市**区**镇,现住在**省**市**区**镇**大街*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上午9时,被告人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沿*****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KM+***M处,超越同向行驶刘**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时,与手扶拖拉机所载渔网发生刮擦后又发生碰撞,致使刘**及乘坐人申**跌落路面,造成刘**、申**受伤,刘**经抢救无效于20**年*月**日死亡。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申**、王*等人的证言;
3、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被告人李**的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检察官助理:魏丽娜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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