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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黎某某、邹某某、宿某某、帅某某等人在罗甸县沫阳镇同事王某某家吃饭喝酒,酒后李某某驾驶(持有B2驾驶证)贵AE****小型轿车从罗甸县沫阳镇加油站方向往罗甸县沫阳镇农村信用社方向行驶。21时03分许,当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荔八线(荔波至八渡)207公里200米处(小地名:罗甸县沫阳客车站)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在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将李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5ml血样两管并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2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及人员核查情况、被告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获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照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受理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帅某某、邹某某、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874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红

检察官助理卢龙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506****;保证人联系电话:139857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询问笔录八页(散件)。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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