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李**酒后驾驶云DU***5三轮摩托车从八大河村委会**村回***村,途经八大河警务站疫情防控点时,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辱骂工作人员,后被罗平县公安局鲁布革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抽取被告人李**的静脉血样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12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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