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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蜀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室,住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云外路**号**公寓**幢**室,现工作于安徽省**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22时06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从绿洲西路置地广场停车场东出口驶出时,因操作不当,与停车场东出入口的车道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A*****号轿车从停车场东出口驶入绿洲西路,将车辆停放于绿洲西路路边。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通知其内弟胡某某到现场帮忙,胡某某到现场后报警。民警到现场调查时,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隐匿身份,未向民警承认其系皖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安徽省立医院南区抽血备检。

2019年3月11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查获、抽血的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457。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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