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MCTK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陵川县城************路段,与徐某甲所驾驶的晋E****5号松花江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0.4mg/100ml 。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左侧逆向行驶,从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坦白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玉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735******。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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