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乡**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5日被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A****2号小型普通客车(达到报废标准)沿霍州市冯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库拔村内路段时,车辆驶入路北水渠内,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383.79mg/100ml。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基本信息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文红

2020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霍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