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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晋城市**汽修厂务工人员,出生地山西省黎城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黎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0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晋E1****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口(省道**线1km+725m)处,左转弯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的晋EC****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李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均构成重伤二级;2、被鉴定人李某某颅骨骨折,达轻伤二级;3、被鉴定人李某某颧骨骨折,达轻伤二级;4、被鉴定人李某某右尺骨中段骨折,达轻伤二级;5、被鉴定人李某某额面部皮肤软组织创、皮肤挫伤,为轻微伤;6、被鉴定人李某某左、右膝上可见皮肤挫伤,左前臂腕处及左前臂中段可见瘢痕,为轻微伤。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当事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证人茹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鉴定书、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内判处,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亮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375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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