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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无证驾驶无牌号钱江摩托车沿汤阴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

2、被告人供述;

3、血醇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但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建议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伟勇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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