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家住**镇**村**组**号,农民。2015年12月28日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独自在泾阳县**镇**村自己家中喝了两瓶啤酒,当晚21时5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陕A****白色东南牌小轿车从家出发给车辆加油,行驶至泾阳县红色旅游路北处路段时,被泾阳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4.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4.7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穆静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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