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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301x,汉族,初中文化住白城市**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GAT78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瑞光街与胜利路交汇处时,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被巡逻民警带至光明派出所。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液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6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经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光明派出所调解,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其殴打的人进行了赔偿并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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