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中午,李某某在位于**安置点自家新房处与亲友吃饭并饮用白酒,当日下午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从安置点前往**镇**方向,行驶至蒿汉路三公里处,由于李某某酒后控制能力减弱,车辆侧翻,导致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检测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1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鉴定意见、案件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锋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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