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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45302198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3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河杨公路行驶回家途中,行驶至云浮市G324线1178KM+400M路段(河口大道路段)在云浮往肇庆方向的慢车道时,碰撞到路边的铁柱,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一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静脉血样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2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丽华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2册、光碟2张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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