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民权县**路**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路与**路交叉口东约**米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法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DN64号),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吕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红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7页,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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