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常德市**服务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永泰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湘******”的豪爵钻豹HJ125K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市鼎城区X046丁马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路段,因李某某驾车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人,将前方同向行走在路边的被害人熊某某撞倒,造成熊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现场由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对李某某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212.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相关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6、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五)项的规定,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97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