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80********,汉族,初中毕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河北省**市**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冒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以栾川**项目建设为由与**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索要合同保证金10万元,约定于2014年11月4日开工。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收到10万元保证金后,立即关闭手机,驾车逃逸。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在河北省邯郸市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施工合同等;2.证人何某某、段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假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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