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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10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长丰县**镇**社居委**(户籍地为长丰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时晚22时许,凡某某因车上乘员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闹事报警。长丰县公安局水家湖派出所民警沈某某带辅警王某某、范某某、黄某某出警至311省道长丰县水湖镇庙岗加油站路段附近,依法处置李某某醉酒后闹事警情。李某某拒不配合处置,殴打出警人员沈某某、王某某和范某某。后被沈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控制后带回长丰县公安局水家湖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长丰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情况说明;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时候,殴打三名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春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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