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李**,男,1980年12月0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0120*****,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2013年5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16日上午9时许,王**(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打电话将被害人李**约至镇平县贾宋镇银鑫公司,后王**纠集被告人李**及张*、任**、李**(三人另案处理)限制李**人身自由并将李**车钥匙和手机没收,期间张*、任**、李**、李**将李**挟持至豫西南花卉苗木基地板房内对其采取殴打、恐吓逼迫李**还钱,至下午16时许,张*、任**等人再次将被害人李**挟持到镇平县贾宋镇银鑫公司,王**对李**进行殴打致伤。被害人李**被逼无奈,遂以打电话为王**筹钱为由给刘*打电话,刘*到场后报警,民警到场将李**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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