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鹤山市监察委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10月15日、2020年2月1日向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报请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时任**公安局**派出所的合同制辅警被告人李某甲,有发现、查处赌博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开设赌场的张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已被判决)、谢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已被判决)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未将涉嫌犯罪线索上报,并将查处行动信息通风报信,方便他人开设赌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鹤山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区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另案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违法利益,其行为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伟乐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